译文
看到湘江两岸的斑竹,又看到长着锦色羽毛的的鹧鸪,振翅而飞。
满怀的愁情,就像聚拢在湘江上空的阴云,无奈而深情地问苍天,自己的丈夫从何处归来。
注释
湘云:湘江上的云。
这是一首乐府诗,郭茂倩《乐府诗集》卷八十《近代曲辞》收录《鹧鸪词》三首,有李益的这首和李涉的两首。李涉诗云:“湘江烟水深,沙岸隔枫林。何处鹧鸪飞,日斜斑竹阴。二女虚垂泪,三闾枉自沉。惟有鹧鸪鸟,独伤行客心。”李益与李涉在诗中都用了湘江、斑竹、鹧鸪等形象来烘托气氛,为所要表现的主题服务。可见《鹧鸪词》在内容上均是表现愁苦之情的,而且都须用“鹧鸪”的飞鸣来托物起兴。也就是说,《鹧鸪词》中少不了鹧鸪,此外鹧鸪在诗中还有切题、破题的作用。
两首诗不同之点是:李涉的《鹧鸪词》由怀古兼及游子行客之情。他充分运用联想:看到湘江水深,想到屈原的沉江自杀;看到斑竹阴阴,想到舜之二妃娥皇、女英的故事;听到鹧鸪的啼叫,触动自己羁旅的愁怀。所抒之情,并非集中于一点,而是泛咏愁情。李益的《鹧鸪词》,写一位女子对远方情郎的思念,抒情较强烈,也更集中。
李益诗中的主人公是一位生活在湘江一带的女子。诗的开头写她怀远的愁情,不是用直陈其事的方法来正面描写,而是用“兴”的手法烘托和渲染,使愁情表现得更加含蓄而有韵致。
如前两句都是用兴的手法。首句“湘江斑竹枝”又兼用典。舜之二妃娥皇、女英,为舜南巡而死,泪下沾竹。这种染上斑斑泪痕的竹子,称为“湘妃竹”,又称“斑竹”。诗中人看到湘江两岸的斑竹,自然会想到这个优美而动人的爱情传说,连类而及,勾起自己怀念情郎的愁绪。正在这时,诗中人又看到引动她愁绪的另一景物,那长着锦色羽毛的鹧鸪,振翅而飞,且飞且鸣,其声凄清愁苦,听到鹧鸪的啼叫,更加重了她的愁绪。鹧鸪喜欢相对而啼,俗谓其鸣曰“行不得也哥哥”。大凡游子、思妇,都怕听鹧鸪的啼叫。看到听到鹧鸪的飞鸣,自然会使这位思妇的愁怀,一发而不可收了。
接着诗句自然地过渡到“处处湘云合”一句,以笼罩在湘江之上的阴云,来比喻女主人公郁闷的心情。以阴云喻愁怀,这是古典诗歌中常见的艺术手法。《文镜秘府论·地·六志》引《赠别诗》曰:“离情弦上急,别曲雁边嘶,低云百种郁,垂露千行啼。”释曰:“……上见低云之郁,托愁气以合词。”《鹧鸪词》的“处处湘云合”,既是对实景的描写,又巧妙地比喻女子愁闷的心情。
诗的前三句,诗人用湘江、湘云、斑竹、鹧鸪这些景物构造出一幅有静有动的图面,把气氛烘托、渲染得相当浓烈,末句突然一转,向苍天发出“郎从何处归”的问语,使诗情显得跌宕多姿而不呆板。它写出了主人公的无可奈何的心情,我们仿佛看到她伫立湘江岸边翘首凝望的身影,感觉到她盼郎归来的急切心情,人物与周围的环境达到和谐一致,绘出了一幅湘江女子怀远图来。
这首诗清新含蓄,善用比兴,具有民歌风味。抒情手法全靠气氛的渲染与烘托,很有特点。▲
李益(约750—约830), 唐代诗人,字君虞,祖籍凉州姑臧(今甘肃武威市凉州区),后迁河南郑州。大历四年(769)进士,初任郑县尉,久不得升迁,建中四年(783)登书判拔萃科。因仕途失意,后弃官在燕赵一带漫游。以边塞诗作名世,擅长绝句,尤其工于七绝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